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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应该“同城同险”
2011-07-06|资讯来源: 大同人才网|查看: 2557

   2011-07-06          来源: 来自互联网          〖字号:       〗         背景颜色:

         核心提示:日前,本市法院、劳动部门、律师界、大专院校、工会等专家学者汇聚一堂,就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存在的法律问题举行了研讨会。

日前,来自本市法院、大专院校、劳动部门、律师界和工会系统等18位专业人士汇聚一堂,就去年修订今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举行研讨会,专家们鲜明的观点,前瞻性的思考,引得了与会者的共鸣。

日前,本市法院、劳动部门、律师界、大专院校、工会等专家学者汇聚一堂,就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存在的法律问题举行了研讨会。

代工企业职工很受伤

研讨会上,一位专家介绍了一起案件:2009年3月,本市一家代工企业一职工家属向某区卫生监督所举报,在卫生局的监督下,该公司安排职工进行了职业病健康检查,有10人被诊断为职业性正己烷中毒,9人住院治疗。期间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全部程序,其中5人认定为9级,4人认定为7级,9名农民工均得到了《外来务工人员综合保险》规定的工伤理赔。

去年,8位受职业病伤害农民工劳动合同先后到期终止,他们提出了赔偿要求。由于分歧较大,8位农民工走上了司法途径。

呼吁职业病“同城同险”

该案引起了与会专家学者的议论,有专家认为,很多职业病属于不可逆性损伤,随着年龄增长人体机能的退化,职业病患者的健康状况将比正常人更趋衰落。以正己烷的职业病来说,其复发率很高,住院治疗一次需15至20万元。职业病的赔偿应是连续的、持续的,而现行的综合保险给予罹患职业病的农民工一次性的工伤补偿的制度设置,难于满足这一现实需求。

在目前综合保险与城镇保险并轨设计过程中,尽快修订《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将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赔偿纳入本市职工工伤保障的统一体系中,如果暂无条件,应先将农民工的职业病保障与本市职工接轨,以享受“同城同险”待遇。

建议修订《职业病防治法》

也有专家认为,现行职业病的治疗、伤残补偿、伤残就业补助金均由工伤保险基金直接支付,为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条例》规定,7级工伤伤残以下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工伤保险基金只需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即可。但《职业病防治法》则明确:“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其立法意图是持续性保障罹患职业病职工的生活。两种法律规定有很大差异,应在立法中加以衔接,给予职业病患者复发等终身的保障。

专家建议修订《职业病防治法》,将职业病的救治保障与工伤保险的赔偿衔接。

“有毒有害”企业需自律

还有专家认为,《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但据上海市安监局统计:至2010年12月底,本市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的企业总数是10205家,这一数据说明,现阶段不少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企业仍缺乏诚信自律和社会责任感,政府监管又缺乏可控手段。

呼吁职业病“同城同险”

该案引起了与会专家学者的议论,有专家认为,很多职业病属于不可逆性损伤,随着年龄增长人体机能的退化,职业病患者的健康状况将比正常人更趋衰落。以正己烷的职业病来说,其复发率很高,住院治疗一次需15至20万元。职业病的赔偿应是连续的、持续的,而现行的综合保险给予罹患职业病的农民工一次性的工伤补偿的制度设置,难于满足这一现实需求。

在目前综合保险与城镇保险并轨设计过程中,尽快修订《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将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赔偿纳入本市职工工伤保障的统一体系中,如果暂无条件,应先将农民工的职业病保障与本市职工接轨,以享受“同城同险”待遇。

建议修订《职业病防治法》

也有专家认为,现行职业病的治疗、伤残补偿、伤残就业补助金均由工伤保险基金直接支付,为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条例》规定,7级工伤伤残以下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工伤保险基金只需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即可。但《职业病防治法》则明确:“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其立法意图是持续性保障罹患职业病职工的生活。两种法律规定有很大差异,应在立法中加以衔接,给予职业病患者复发等终身的保障。

专家建议修订《职业病防治法》,将职业病的救治保障与工伤保险的赔偿衔接。

“有毒有害”企业需自律

还有专家认为,《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但据上海市安监局统计:至2010年12月底,本市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的企业总数是10205家,这一数据说明,现阶段不少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企业仍缺乏诚信自律和社会责任感,政府监管又缺乏可控手段。

建议提高职业病患者的后续保障的救济补偿标准。

关注职业病高发人群利益

还有专家表示,应该关注职业病高发人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在本市申报和备案的1020 5家企业中,接触职业危害的职工总数为381751人,其中农民工173334人,占总数的45.4%,随着经济高速发展,新工艺、新材料的更新和新产品开发,特别是农民工群体,已成为职业病高发人群,因此,社会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尊严关怀和权益的保障。

新规维护了职工权益

会议期间,专家们还就“停工留薪期期限和待遇支付标准”、“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的竞合与处理”、“单位与经办机构向第三人追偿机制”等议题进行了研讨,来自上海财经大学教授王全兴认为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加重了保险人的责任,加大了雇主的压力,提高了对劳动者利益维护的程度。针对目前工伤管理覆盖率不高,参保率低,他建议将职业病的赔偿与工伤分开处理。在工伤赔偿理念上,要改变过去仅仅是解决工伤职工短期问题的思路,而是将赔偿放在劳动者未来劳动力的损失的角度上考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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