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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毕业季。对于应届大学毕业生来说,因就业而租房居住也是不可或缺。那么,为避免纠纷,你应该知道这些事儿。
1二房东转租,租赁合同无效
案例
2021年7月,刚毕业的苏同学便找到了心仪的工作。为了便于上班,苏同学在公司附近,预付了半年计6000元房租后,从李某手中租住了一套房屋。岂料1个月后,自称房东的肖某找上门来,说其只是将房屋租赁给李某,而李某转租给苏同学并没有征得其同意,故苏同学必须立即搬离。而李某的电话此时已经停机。
说法
房东肖某有权要求苏同学搬离。
《民法典》第716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与之对应,李某只是个二房东,无权对房屋进行处分,其未经肖某同意的转租行为当属无效。本案的教训在于:在签订租赁合同前,一定要确认房源的真实性和房东身份,如要求对方出具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等。
2不履行合同,押金被打水漂
案例
因为大学毕业后,所入职的公司无宿舍可供居住,异地入职的邱同学只好租房安身。她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房租按月交付且于每月5日前付清。如果邱同学拖欠任何一个月的房租超过30天,房东有权拒绝退回邱同学交纳的3000元押金。2022年11月,邱同学基于合同将于次月到期,觉得届时可以用押金折抵房租而没有依约向房东交付当月房租。谁知,房东在次月不仅要求邱同学补交房租,而且拒绝退回押金。
说法
房东的请求并不为过。《民法典》第509条、第577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在就交纳房租的时间有着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邱同学未经房东同意,一厢情愿地认为可以折抵,且未实际交付房租,无疑属于未“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构成违约。房东自然有权要求补交房租,并以拒绝退回押金的方式让邱同学承担违约责任。
3租违章建筑,可以索要损失
案例
吴同学与男友大学毕业后,入职了同一家公司,为了能有一个属于自己的“爱情小窝”且不影响上班,两人选择租房居住,并由吴同学出面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五年,吴同学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费用由吴同学承担。可他们入住不到半个月,便得知该房由于缺乏用地许可证、建筑许可证、规划许可证而属于违章建筑,早已被政府列入强拆之列。而面对索赔,房东却一口拒绝。
说法
房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涉及到一个缔约过失责任问题,指的是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使对方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本案所涉情形与之吻合:一方面,房东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即明知招租房屋系违章建筑,甚至已列入强拆之列,却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对合同无法实际履行听之任之。另一方面,吴同学等受到了信赖利益损失,即不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装修的投入也将随着房屋的拆除而变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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