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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相关实施意见及具体细则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问题
2011-08-23|资讯来源: 大同人才网|查看: 1742
时间:2011-08-23 03:32来源:大同日报 作者:刘双英 点击: 113次

  (记者 刘双英)  近日,我省出台相关实施意见及具体细则,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遗留问题,我市涉及相关人员1万多人。此项工作将于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逾期不再办理。
  
  据了解,可以享受这一政策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包括国有厂、街道主办的集体企业。未参保的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二是曾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三是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符合条件人员,如本人自愿,个人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费用标准按1年2600元核定,15年为39000元。凡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及以下人员,按39000元标准缴纳,65周岁以上人员在39000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岁,减少缴费1500元,最多减少至75周岁时止。全部费用缴清后,缴费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
  
  符合条件的补缴费人员,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全额费用缴清到账的次月起,按月480元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按本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后将统一参加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如系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按月领取生活补助的供养直系亲属,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停止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后,享受退休人员死亡相关待遇,个人缴费账户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对于适用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人员,不愿补缴参保的,可以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同时,《关于将未参保五七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不再执行。

(责任编辑:z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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