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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员工违反服务期 为何违约金的承担截然不同?
2023-11-08|资讯来源: 大同人才网|查看: 2604

 “我们都是违反劳动合同的服务期规定,为什么他无需承担违约金,而我却必须支付?”手持判决书的林女士与他人作了比较后,满脸疑惑。是不是法院弄错了?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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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由于公司连续4个月没有足额发放工资,谢女士不得不要求解除与公司尚有3年到期的劳动合同。而公司以其与谢女士签订了服务期协议、且已出资10万元送其到专项培训为由,要求谢女士承担违约金。

  说法

  谢女士可拒绝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而《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本案情形无疑与第(二)项吻合。

  因过错导致解约,员工必须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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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为获取额外收入,朱女士悄悄在两个单位兼职。公司发现后进行过多次制止,但朱女士不仅我行我素,甚至以公司待遇太低为由辞职。而公司以朱女士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为由,要求朱女士按照约定承担公司为其支付的15万元专项培训费用。

  说法

  朱女士必须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而本案情形恰恰在第(三)项之列。

  已退赔相应费用,员工可不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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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赵女士曾由公司出资18万元参加某专项培训,并约定必须在公司工作满5年,否则不仅需要承担培训费用还应当承担违约金。赵女士学成后因不愿在公司工作而向公司赔付了18万元培训费用。那么,赵女士还需承担违约金吗?

  说法

  赵女士不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即此类违约金的承担遵从损失填平原则。正因为赵女士已经向公司退还18万元培训费用,决定了公司已经不复存在,公司自然不得再行索要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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