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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生产旺季,单位能否 通过加薪终止女工产假?
2021-05-24|资讯来源: 大同人才网|查看: 4648

我所在公司进入生产旺季后,基于人手紧缺,电话通知尚有25天产假的我立即上班,并表示给我增加50%的工资作为补偿,如果我不从命,则对我减半发放工资、取消一切福利待遇。请问:不愿意放弃未休完产假的我必须服从吗?

  读者 张倩茹

  张倩茹读者:

  你有权拒绝公司的提前上班要求。

  一方面,女工的产假不能被减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即我国对女工的产假天数实行法定制,除非女工本人自愿,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者减少。与之对应,公司由于进入生产旺季而确实需要人手,但其却无权通过包括加薪在内的任何方式,强令你结束产假。另一方面,公司不得扣发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正因为你仍在产假期内,决定了公司无权借口你拒绝提前上班,对你实施任何经济处罚。再一方面,你可通过多种方式来维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第53条分别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5条也指出:“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即如果公司固执己见,你可以采取对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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