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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辛苦苦挣来的血汗钱,一夜之间却进了别人的腰包,我该怎么办?”一名劳动者面对接访的法官急切地问。事实上,这类现象并非个别。那么,除了报警求助之外,还有哪些方式索要损失呢?
1工资被代领,可要求单位重发
案例
至2020年1月10日,经过一年辛勤劳动的谢女士根据劳动合同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以拿到16000元年终奖。
可当其前往领取时,却被告知该款已于日前交给了胡某。原来,财务人员见其是谢女士的室友,便让她代领了。而胡某早于携款逃之夭夭甚至去向不明。谢女士能否要求公司重发呢?
说法
谢女士有权要求公司重发。一方面,公司财务人员的行为违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而胡某并非谢女士的亲属,谢女士也没有委托过胡某代领,财务人员自作主张让胡某代领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胡某的代领对谢女士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法总则》第171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民法典》第171条也有同样的内容。正因为谢女士与胡某之间不存在代理关系,决定胡某的代领属于无权代理,公司自然只能另行向谢女士后,再向胡某追偿。
2工资被错发,可以向单位索赔
案例
一家公司因生产需要招聘了50名季节工。2020年5月13日,公司向全体季节工发放工资时,刘女士发现自己的6000元工资已被他人领走。原来,由于公司财务人员对季节工不熟悉,加之没有认真审查各自的身份证件,错将她的工资发给了他人,且无法说清究竟错发给了谁。刘女士能要求公司赔偿吗?
说法
刘女士可以要求公司赔偿。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8条也指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只要财务人员的行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或者是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公司就必须赔偿其所造成的损失。而本案财务人员向季节工发放工资,明显系“执行工作任务”。另一方面,财务人员明知季节工并不熟悉,应当预见有错发工资的可能,却未对领工资者的身份进行认真审核,就可能造成的损害疏忽大意或者轻信可以避免,甚至事后无法说清被谁冒领,无疑存在过错。
3工资被卷走,可让发包方担责
案例
高女士等12名农民工被包工头黄某招聘在一家公司的建筑工地上班。至2020年7月10日工程完工时,满以为终于可以拿到自己血汗钱的高女士等,万万没有料到黄某从公司结清包括大家工资在内的全部款项后,携款潜逃了。而发包公司以其已将工程承包给黄某,仅与黄某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与高女士等也没有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说法
高女士等可以要求发包公司担责。一方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公司虽然只是将工程承包给黄某,但由于建设施工工程领域中,用人单位必须是具备建筑资质的企业,而包工头黄某只是个人并非企业,也就决定了只能由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其中,当然地包括向高女士等发放工资。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即高女士等有权向公司索要工资。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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